關于印發青島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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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規范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建設用地范圍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從“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著手,綜合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技術措施,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行為對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系統謀劃、藍綠融合、蓄排統籌、水城共融、人水和諧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規劃引領、統籌推進、因地制宜、生態優先,提升水的綜合利用水平,構建健康的城市水系統,增強城市韌性(防災減災能力)。
第四條 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落實到各類建設項目立項、建設條件和規劃審查、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及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管控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海綿城市規劃、建設計劃、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按照職責權限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質量監督等環節和有關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落實海綿城市管控要求;指導各區(市)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開展海綿設施運行維護工作。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納入國土空間相關規劃。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在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核實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七條 市水務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區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加強雨水排放管理和再生循環利用;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城市排水、防洪、防澇、節水等專業規劃;牽頭組織開展城市內澇風險點調查排查、治理方案制定并監督實施;牽頭建立河湖水體長效管理機制,監督落實水環境、水生態治理要求。各級水務管理部門負責在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水資源論證報告審批以及水務工程質量監督環節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八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按職責權限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等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管理、園林和林業等部門建立多元化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
第十條 市園林和林業、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在園林綠化工程(含綠地內工程)設計方案審查、質量監督等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在水功能區劃定、流域水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二條 市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科技、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衛生健康、大數據、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做好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區(市)政府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應當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職責,建立完善工作機制,統籌做好轄區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相關監督工作;制定海綿城市建設計劃,拓寬投融資渠道,保障海綿城市建設持續有序推進。
第十四條 鼓勵創新海綿城市建設運營模式,以市場化為方向,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投資、建設、運維和重點流域系統化治理。
第二章 規劃和設計管理
第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管理、園林和林業部門和各區政府編制青島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按規劃管理權限,編制本轄區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經本級政府批復后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按“多規合一”要求,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關內容融入生態保護、水資源、河湖水系、綠地系統、功能分區、環境保護、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等專業規劃。
第十七條 各區(市)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轄區、片區海綿城市詳細規劃,明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技術指標,并將海綿城市建設指標要求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國家和省、市海綿城市建設目標,結合本轄區內的城市排水、防洪、防澇等專業規劃,編制轄區海綿城市系統化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 土地劃撥、出讓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應當落實海綿城市相關建設要求。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得降低,因規劃調整、地質等客觀條件影響確需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征求所在區(市)海綿城市主管部門意見,在保證項目所在地排水分區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降低的前提下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不需辦理規劃“兩證一書”的建設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征求所在區(市)海綿城市主管部門意見,確定相關建設要求和指標。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編制海綿城市專篇,在初步設計文件中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及規模,審批部門應當在批復中明確相關要求、指標、內容及規模。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單位按照國家、省、市海綿城市相關標準、規范、導則要求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含海綿城市專篇和自評價表,明確工程措施及規模,評估實施效果,勘察設計質量承諾書應當包含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并承諾達到規劃確定的海綿城市建設指標要求。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應當包括海綿設施內容,設計內容應當達到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規范和標準。施工圖設計中涉及的海綿城市內容發生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程序報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重審,審查合格的施工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海綿城市建設不作要求:
?。ㄒ唬┪奈锖惋L貌保護工程、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筑、軍事設施等特殊工程。
?。ǘ┎簧婕笆彝?、地面工程的舊建筑物翻新、改造、加固、加層等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程。
第三章 建設和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配套海綿設施,海綿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用。
第二十六條 海綿設施應當根據降雨特點、地形坡度、用地類型、開發強度、土壤滲透性、經濟承受能力等情況,按照整體效果最優原則,選擇“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收集、凈化、利用雨水。
?。ㄒ唬┙ㄖc小區建設應當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斷接雨落管,老舊小區改造應當統籌解決積水內澇、雨污水管網混錯接等問題。
?。ǘ┑缆放c廣場建設應當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做好豎向設計,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使用透水鋪裝。
?。ㄈ┕珗@和綠地建設應當采取人工濕地、植被緩沖帶、雨水塘、生態堤岸等低影響開發措施,消納自身雨水,并為滯蓄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ㄋ模┏鞘信潘罎吃O施建設應當統籌協調,整體提高防洪排澇能力,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澇點,實施雨污分流,排水管網應當與雨水滲透、滯蓄、凈化設施相銜接,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應當經過岸線凈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污水溢流。
?。ㄎ澹┏鞘泻拥?、湖泊、濕地等水體整治應當注重保護和恢復水系生態岸線,采用生態護岸護坡,避免“裁彎取直”和過度“硬化、渠化”。
第二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管理、園林和林業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范圍,加強監督管理。行政審批部門依據批準的海綿城市建設內容辦理相應的質監、安監、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會同相關部門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和雨水污水設施及專用排水設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網辦理過程中,落實海綿城市管控要求。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海綿設施方案、設計和施工應當保持一致。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確保工程質量。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監理合同等實施監理,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將海綿設施建設情況納入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內容,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依據海綿城市相關驗收技術導則對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驗收,在竣工驗收報告寫明實施情況,依法辦理備案手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海綿設施驗收監督管理。
第四章 運營和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海綿設施移交后應當及時確定運行維護單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海綿設施由相關職能部門、所在區(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管,并委托管理養護單位運行維護。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的海綿設施由該設施權屬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所屬行業海綿設施的運行維護效果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海綿設施運行維護相關技術規范,各區(市)政府可因地制宜制定海綿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細則。海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維護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加強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確保設施功能正常發揮、安全運行。鼓勵采取市場化模式、信息化手段進行運維。
第三十二條 各區(市)水務、排水、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橋、城市綠地中濕塘、雨水濕地等區域,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預警系統,制定應急處理措施,對海綿設施和配套監測設施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第五章 考核評價與激勵
第三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GB/T 51345-2018),組織開展海綿城市建設評估。建立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通報制度,定期通報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市級海綿城市監測評估體系,利用數字化信息技術,整合環境保護、城市排水等信息,對海綿城市規劃、建設計劃、實施方案的落實,以及項目進度、運行監測、效果評估等加強綜合管理,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第三十五條 各級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做好宣傳引導,利用多種方式普及海綿城市建設知識,使海綿城市建設理念深入人心。加強對從事海綿設施設計、建設、運行維護、管理等人員技術培訓,培養本土化海綿城市建設人才隊伍。鼓勵、支持社會企業圍繞海綿城市建設開展創新研究,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三十六條 將海綿城市建設落實情況作為人居環境、綠色城市、綠色建筑、城市節水以及優秀勘察設計、優質工程等獎項推薦評選的重要指標。對在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政策由市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建立完善海綿城市考評機制,將參與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服務、運行維護、技術咨詢等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納入考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