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為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漳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做好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設計
《辦法》指出,建設單位應根據海綿城市規劃要求,開展海綿城市設計,確保項目的海綿城市方案、設計和施工相一致。
設計單位應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做好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設計。項目設計文件應包括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要求、工程設計方案、海綿城市計算書和其他相關資料等具體設計內容,并與項目周邊已建成的海綿城市項目相銜接。
審圖機構應依據地塊規劃設計條件、海綿城市工程強制性標準條文及相關施工圖審查要點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控制指標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借助“多規合一”平臺統籌功能
海綿城市建設的理念、規劃要求和相關措施應貫穿于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全過程。
海綿城市建設應借助“多規合一”平臺統籌功能,在規劃編制與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等環節,將落實海綿設施建設的要求作為基本內容予以載明。
建設用地應為雨水回補地下水
提供滲透路徑
住宅小區、城市道路、水系、綠地與廣場等建設用地應為雨水回補地下水提供滲透路徑;如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則需滿足海綿設施、地面植被覆土等建設要求。
鼓勵城市建成區內已建的暗涵化渠道和硬質河道改造成為柔性自然岸線。新建項目應采用柔性自然岸線。鼓勵已建項目開展海綿城市建設改造。新建項目應按照海綿城市剛性控制指標要求,實施海綿城市建設。
城市綠地建設應綜合考慮地形、地勢以及周邊條件等因素,消納自身及周邊區域的徑流雨水,發揮城市“大海綿體”的功效。
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可獲資金支持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下沉式立交橋區等易發生內澇的區域,以及城市綠地濕塘、雨水濕地等采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區域,應配建警示標志標識和預警系統。
海綿城市設施應按照相關施工標準和規范實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由建設單位按規定限期整改。
建設單位采用雨水、再生水的收集利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可以獎代補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漳州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