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我市海綿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5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城市道路和綠地、城市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遵循規劃引領、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統籌建設的原則,綜合采取“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四條本市所有新、改、擴建的建筑與小區、城市道路、綠地與廣場、城市水系等建設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責任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市、區(含功能區,下同)人民政府分別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機構,指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工作機制,編制本區域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制定實施計劃,納入績效考核管理。
市級職能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實施市本級項目建設;區級職能部門負責具體落實行業管理和區級項目建設,實現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流程全覆蓋。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六條發改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項目備案或審批管理。
第七條財政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資金的籌措、監管等工作,會同海綿城市主管部門建立相應管理制度,開展績效考核,探索創新投融資模式,建立長效投入機制,制定海綿城市建設獎勵政策。
第八條規劃部門負責在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落實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內容和要求,制定完善有關海綿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規范,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規劃選址意見書、出讓用地規劃條件、市政工程規劃設計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方案設計及審查等審批管理。
第九條國土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任務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先保障海綿城市項目的建設用地指標,按照規劃部門確定的用地規劃條件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土地出讓和審批管理。
第十條建設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施工圖審查和竣工驗收等審批管理,制定完善有關海綿城市設計技術標準規范,并做好項目設計、施工等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市政部門負責編制海綿城市排水防澇、城市綠地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業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及運營維護的相關技術規范,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市政工程技術審查和綠色圖章管理,建設和管理海綿城市監測平臺。
第十二條交通部門負責編制海綿城市道路交通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業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及運營維護的相關技術規范,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交通工程質量技術管理,指導道路交通工程建設主體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三條水務(利)部門負責編制海綿城市河湖水系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業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及運營維護的相關技術規范,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河長制”和藍線管理。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組織開展水資源利用、水生態環境整治,指導城鄉防洪設施管理和技術審查機構、水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四條城管、環保及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第三章規劃、立項、用地、設計管理
第十五條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是海綿城市建設的重要依據,是城鄉規劃的重要部分。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確定區域內建筑與小區、城市道路、綠地與廣場、城市水系等項目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強制性指標,明確城市生態格局和藍綠線劃定、重要海綿設施的布局、海綿項目庫的編制和以匯水分區為單元重點建設區域的系統化方案。
第十六條編制或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時,應充分考慮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指標。編制或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落實地塊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和重要海綿設施的布局及規模。編制或修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落實海綿城市建設任務和項目計劃。編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應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
第十七條全市所有新、改、擴建項目應按照海綿城市要求進行建設,海綿城市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移交運營。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議書中應對海綿城市設施必要性等進行明確闡述,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措施、技術和經濟可行性分析以及投資估算。社會投資項目在項目備案申請報告中應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措施、主要建設內容、規模及社會效益情況。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出讓用地規劃條件或市政工程規劃設計條件,應提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基本指標要求,并納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劃條件。
第二十條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各設計階段增加海綿城市設計專篇,內容應包括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要求、項目規劃方案、海綿城市計算書(含年徑流總量控制率計算、海綿城市設施規模計算、指標核算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劃條件要求開展海綿城市方案設計,方案設計不能滿足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審圖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規范和技術要求,一并審查海綿城市設計內容,在施工圖審查意見書中明確海綿城市設計內容的審查結論,達不到海綿城市技術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
第四章建設、驗收、移交管理
第二十三條海綿城市設施應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合理統籌施工,相關分項工程施工應符合設計文件及規范要求,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全面負責。監理單位全過程監督,尤其要加強排水管道、溢流井等隱蔽型設施的施工監理。
第二十四條項目驗收時,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明確海綿城市相關工程措施的落實情況,并提交竣工驗收備案機關備案。對于未按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落實海綿城市措施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驗收備案申請。
第二十五條海綿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隨主體工程一并交付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運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建設、市政、交通、水務(利)部門分別牽頭制定相應領域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管理規定。項目業主或產權單位負責落實海綿城市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負責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建立完善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人管理,利用先進技術、監測手段定期對設施進行監測評估,確保設施功能正常發揮、安全運行。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八條積極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多渠道、多形式參與海綿城市項目建設及運營管理,通過市場化運作,提高運營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九條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科學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設備及材料的推廣應用。
第三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機構和主管部門應積極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的宣傳引導活動,提高全社會對海綿城市建設的認識。
第三十一條建設、規劃設計、施工、監理、審圖機構等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行業管理規定處理。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三十二條各區可參考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制定實施意見(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