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圳市海綿辦發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生態文明思想及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精神,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修復城市水生態、涵養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澇能力,提高城市發展質量,朝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方向前行,努力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范例,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海綿城市建設應遵循“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協調統籌、經濟適用、安全美觀”原則,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相協調,降低與修復城市開發建設對自然水循環的不利影響,有效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升城市防災減災能力。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運行維護及管理活動,包括新、改、擴建建設項目,舊城改造、園區改造、環境提升等改造類建設項目。列入豁免清單的建設項目除外。
列入豁免清單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許可環節對其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不作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特點因地制宜建設海綿設施?;砻馇鍐斡筛餍袠I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按有關規定程序發布實施。
第四條 市政府相關部門及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切實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的組織實施,動員全社會共同推動海綿城市建設。
各區政府成立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機構(下稱區級海綿城市工作機構),在市級海綿城市工作機構的統一協調下,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統籌協調、技術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
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在市政府授權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運行維護及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按照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不新增審批事項和審批環節,通過細化管控要求、引導與激勵并重等多種方式,建立政府職能清晰、主體責任明確、事中事后監管到位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長效機制。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建設、水務、城市管理、建筑工務等部門及各區政府等海綿城市建設參與單位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行業、地區特點制定有關工作要求,建立內部工作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共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或修編市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在建立“多規合一”信息平臺時,應整合海綿城市相關規劃信息,納入全市空間規劃一張藍圖。各區政府根據市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結合轄區內重點區域建設及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區、片區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并滾動編制建設計劃。
第八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編制或修編城市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按照批準的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納入主要的海綿城市建設目標指標,并提出與該目標指標相匹配的建設、管理措施,全面貫徹海綿城市理念,保護自然生態空間格局,構建現代化市政設施體系。
編制或修編法定圖則時,應當依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分區目標,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法定圖則范圍內建設用地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編制詳細藍圖、更新單元規劃等詳細規劃時,應當編制海綿城市專題(專項)。海綿城市專題(專項)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明確區域開展海綿設施建設的條件與要求,明確區域內生態控制線、藍線等相關范圍,并根據管控指標布局地塊海綿設施等。
編制或修編各層次城市豎向、道路、綠地、水系統、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與各層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
第九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編制或修編《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等各類城市規劃技術規定時,應當納入海綿城市的技術要求。
第十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單位在編制工作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建設各參與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標準及要求,全面落實海綿城市理念。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按海綿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的要求組織實施,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貫穿于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建設、運行維護等各個階段,科學實現海綿城市建設目標。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本辦法進行設計、建設或審查。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建設項目的投資人、投資人代表或者由投資人設立的建設項目法人。
第十三條 相關部門應在立項或土地出讓及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階段,將海綿城市管控要求細化納入建設項目報建審批流程。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應當就海綿城市建設適宜性進行論證,對海綿城市建設的技術思路、建設目標、具體技術措施、技術和經濟可行性進行全面分析,明確建設規模、內容及投資估算。
發展改革部門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中,應當強化對海綿設施技術合理性、投資合理性的審查,并在批復中予以載明。
在審核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概算時,應當按相關標準與規范,充分保障建設項目海綿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監理等資金需求。
第十五條 依據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清單,市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應當將建設項目是否開展海綿設施建設作為基本內容予以載明。各區城市更新機構在城市更新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應當將建設項目是否開展海綿設施建設作為基本內容予以載明。
立項或土地出讓階段明確開展海綿設施建設的項目,依據相關規劃,市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各區城市更新機構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應當列明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不需辦理選址、土地劃撥或土地出讓的項目,由區級海綿城市工作機構在項目立項環節征求部門意見階段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方案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深圳市海綿城市規劃要點與審查細則》的要求,編制海綿城市方案設計專篇,填寫自評價表連同承諾書一并提交方案設計審查部門。
市政類線性項目方案設計海綿城市專篇應隨方案設計在用地規劃許可前完成。市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海綿城市方案設計專篇進行形式審查。市級海綿城市工作機構聯合市規劃國土等行業主管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對海綿城市方案設計專篇進行監督抽查,相關費用由財政保障。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名錄應按要求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水務等需編制初步設計文件的建設項目應當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管控指標要求,編制海綿城市設計專篇。在組織審查時,應對該部分內容進行審查,并將結論納入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施工圖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進行海綿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設計文件質量應滿足相應階段深度要求。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地方相關規范及標準對施工圖中海綿城市內容進行審查,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對施工圖審查機構提出的不符合規范及標準要求的內容進行修改。
住房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應整合施工圖審查力量,將海綿城市內容納入統一審查。
第十九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各區城市更新機構應當根據方案設計自評價、抽查意見,或對施工圖審查意見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中作形式審查,列明有關海綿城市管控指標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 海綿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圖紙進行建設,按照現場施工條件科學合理統籌施工。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應當按照職責參與施工過程管理并保存相關材料。
未列入豁免清單的項目,不得取消、減少海綿設施內容或降低建設標準,設計單位不得出具降低海綿設施建設標準的變更通知。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圖紙要求進行施工。對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構配件、設備,施工單位應當送至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驗、測試,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過程應當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建設項目完工應編制提交海綿設施專項竣工資料。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工程監理職責,對建設項目配套的海綿設施建設加大監理力度,增加巡查、平行檢查、旁站頻率,確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設計圖紙實施。應當加強原材料見證取樣檢測,切實保證進場原材料先檢后用,檢測不合格材料必須進行退場處理,杜絕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二十三條 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項目建設各方主體行為的監督管理,在工程原材料、工藝、施工質量檢查監督、工程驗收等環節加強對海綿設施建設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竣工文件中應完整編制海綿設施的相關竣工資料。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組織方應當在竣工驗收時對海綿設施的建設情況進行專項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寫入驗收結論。推行采用聯合驗收,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實行聯合驗收或部分聯合驗收,統一驗收竣工圖紙、統一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市級海綿城市工作機構應協調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有關驗收管理,組織制定海綿設施驗收標準及要求。
第二十五條 海綿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隨主體工程同步移交。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六條 海綿設施移交后應及時確定運行維護單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海綿設施應當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管,并委托管養單位運行維護。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的海綿設施應當由該設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負責運行維護。若無明確監管責任主體,遵循“誰投資,誰管理”的原則進行運行維護。
第二十七條 海綿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海綿設施的運行維護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設施的運行維護,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市級海綿城市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制定我市海綿設施運行維護相關技術標準。
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所屬行業海綿設施的運行維護效果進行監督,制定服務標準,按效付費,充分調動運行維護單位積極性。
第五章 能力建設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對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施工、運行維護、標準制定、產品研發等工作給予激勵。具體激勵政策由市級海綿城市工作機構會同市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市政府對市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海綿城市建設情況進行年度實績考評,并將考評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生態文明考核體系。海綿城市建設年度實績考評由市級海綿城市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具體考評細則由市級海綿城市工作機構制定,經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鼓勵創新建設運營機制,積極支持相關單位自主創新,開展海綿城市新產品、新材料研發,帶動我市綠色建筑、建材產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 市、區兩級海綿城市工作機構及市、區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海綿設施規劃、設計、建設、運行維護活動人員的培訓,積極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宣傳引導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所應擔負職責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設、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維護、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將違規行為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將違規單位納入失信名單或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海綿城市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向海綿城市工作機構、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前6個月,市級海綿城市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本辦法的完善和修訂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